近日,我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郑某。
郑某,男,大学文化,武汉天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2003年8月至9月间,犯罪嫌疑人郑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筹措资金还债,采取伪造武汉天鸿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虚构借款事由及资金用途等手段,以“将贷款全额划转担保人支配使用”为诱饵骗取武汉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信任,使该公司为天鸿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签订担保协议,从华夏银行洪山支行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后,郑某并没有履行协议,而将全部贷款用于偿还债务,致使贷款逾期未还,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向华夏银行洪山支行偿付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371557.48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该案涉案金额巨大,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受到开发区管委会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极大关注。我院通过提前介入,从定性、定罪到证据收集等各方面,多次向侦查机关提出调查取证的意见。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工作,收集到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后,向我院报捕。我院及时进行审查,以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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