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捕为谋取个人私利泄露商业秘密致使东湖开发区重点企业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失2964万余元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刘翔、陈春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对批捕后的相关法律问题会同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切实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有力地维护了开发区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南方公司)是东湖开发区内重点国有大型科技企业,从事冶金、环保等多个行业领域技术研发、项目设计、工程总承包及设备成套等经营业务。2007年6月,该公司发现其高级工程师刘翔有泄露公司技术信息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嫌疑,于是向检察机关报案。我院刑检部门听取情况后,意识到这是一起重大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一方面告之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控告,另一方面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提前介入该案的侦查,对案件事实部分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建议和意见,特别是建议公安机关就中冶南方该项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嫌疑人刘翔向对方发送的图纸与中冶南方设计图纸是否实质相同、中冶南方公司损失的具体数额等三方面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公安机关采纳我院建议,获取、固定了中冶南方公司高级工程师刘翔、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春元伙同侵犯中冶南方公司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并报我院批准逮捕。由于本案涉及侵犯高科技秘密,在开发区影响重大,我院检察长邬建强直接承办此案。检察委员会对是否批准逮捕刘翔、陈春元进行了讨论,委员们一致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同意批捕两犯罪嫌疑人。批捕决定作出后,我院又会同公安机关再次对涉案其他人员的处理,以及对该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天津环渤海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问题与公安机关交换了意见。检察机关以实际行动忠实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为开发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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