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刑检部门加班加点,仅用了一天时间就批准逮捕了涉嫌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景某。
犯罪嫌疑人景某,男,现年39岁,1989年3月至1997年6月因犯走私罪在广东阳江服刑,发案前任襄樊市地宝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商。
2008年5月3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景某窜至东湖开发区曙光新二村,发现被害人罗某(武汉东湖开发区曙光新二楼华昌招待所业主)左手手腕戴有一条黄金手链,遂尾随罗某伺机抢劫。景某以要求住宿为由,与罗某一同来到华昌招待所404房。在房内,景某持刀威胁被害人罗某将黄金手链一条、联想手机一部及钱夹一个(内有人民币现金25元)交出。景某抢劫后准备出门之际,突然听到被害人罗某呼救声。因担心事情败露,景某遂返回房内持刀将罗某杀害后逃走。
案发后,我院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立即与办案人员前往公安机关分析研究案情,引导侦查取证,并提出了具体的侦查取证意见。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意见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了侦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及技侦手段,确定了本案系犯罪嫌疑人景某所为。公安机关同时根据线索于2008年5月21日将犯罪嫌疑人景某抓获。后从景某随身携带的匕首上检测出被害人罗某的血迹,犯罪嫌疑人景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6月22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新分局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批捕。刑检部门加班加点,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仅一天时间便讯问审查完毕,迅速以涉嫌抢劫、杀人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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