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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

时间:2006-09-28   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为了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赌博活动和“带彩”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进一步端正党风政风,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省纪委重申的“五条纪律”,结合我市实际,现重申和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不准与亲属之外的人员进行“带彩” 打麻将、玩扑克等各类娱乐活动。

第二条 不准在工作时间、公共场所与亲属进行“带彩” 打麻将、玩扑克等各类娱乐活动。

第三条 禁止参与“六合彩”、电子游戏机赌博、赌球、网络赌博以及打麻将、玩扑克赌博等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四条 禁止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方便条件。

第五条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

第六条 对违反第一、二条规定之一者,必须严肃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违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一个月绩效管理奖;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半年绩效管理奖;第三次违反者,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按参与赌博处理。对违反第三、四、五条规定之一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及“带彩”娱乐问题失察失职,处理不力的,要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参与赌博及“带彩”娱乐活动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安机关要在查禁赌博、办理涉赌案件中认真核实参赌人员的真实身份,凡涉及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案件,逐件登记归档,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条 党政机关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凡举报党政机关干部违反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一经查实,由查处单位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的在职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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