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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国有企业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沿阵地,也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多发、易发地带。本文以近年来武汉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为考察对象,探究了当前国有企业领域职务犯罪的一般特点、成因,并对其控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 职务犯罪 特点 成因 对策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跟进和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我国的国有企业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从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的转轨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乘改制之机,谋取个人私利,国有资产遭受着严重的侵害,国有企业成为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地带。据武汉市检察机关近三年以来国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数据调查结果显示,查处此类犯罪案件372件424人,占检察机关同期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60.60%,国有企业领域里的职务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一、国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从主体上看,厂长、经理等“一把手”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大,涉案金额高,危害严重。厂长、经理是企业负责人,掌管着企业的用人权、经营决策权、财务管理权,甚至直接参与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第一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化,厂长、经理等“一把手”在企业中的权利也逐渐扩大,但是企业管理体制在新旧转变的过程中,相应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却没有跟上。一些国企领导干部趁机大肆侵吞国有财产,犯罪人数居多,
犯罪数额较大。2000年以来,武汉市涉嫌职务犯罪的厂长、经理等国有企业“一把手”达232人,占国企领域职务犯罪总人数的54.7%,涉案金额高达9683.21万元。国企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渗透到各个环节、各个部位,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上的犯罪均居最高,权力物化的现象表现得十分明显。
(二)从行业分布上看,工矿企业、粮油部门成为国企职务犯罪的“多发区”,窝案串案多。工矿企业、粮油部门是国企转制过程中遭受冲击最大、企业亏损最严重、职工人员下岗最多的地方,有相当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之中经济效益不好,较低的工资收入使一些企业里的管理人员产生了危机感,于是把寻财致富的眼光放在了国有财产上,犯罪的行业分布突出,而且是一挖一串,一端一窝,直接导致犯罪机率的增高。
(三)从犯罪金额上看,挪用公款案件明显居高。国有企业的职务犯罪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为主。在这三类案件中,挪用公款案件涉案金额明显高于其他两类犯罪案件。以武汉市近三年国企犯罪为例,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金额占整个涉案金额的70.7%,在20个10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中,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就有14件。挪用公款案件,资金转移环节复杂,涉及到往来单位和相关人员多,有的犯罪分子多次作案,历时时间长,犯罪较为隐蔽,难以被发觉,给查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在处刑上规定得相对较轻(如贪污、受贿的最高法定刑可至死刑,而挪用公款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使得一些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犯罪金额频频攀高。
(四)从犯罪手段上看,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的特点。纵观三年以来国企领域内的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虽然集中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三种类型上,但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作案方式变化多端,笔者经调查研究发现,其犯罪手段多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1、伪造合同、虚开单据,直接套取现金。
2、将企业原材料、设备等私自在市场上销售。
3、侵吞企业帐外资金。
4、截留公款不入账,挪作他用。
5、以各种名义将资金转移,寻机占有使用。
6、公款私存,放贷谋利。
7、权钱交易,索贿受贿。
8、私分国有资产。
(五)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一个犯罪金额的背后,往往是十倍及至数十倍的国有资产的亏空。常常是因为一条大蛀虫的侵吞,导致一个企业元气大伤,甚至走向倒闭、破产,成百上千的职工生活困难。如武汉市检察机关2001年以挪用公款、玩忽职守两罪名立案查处的某科技开发总公司经理魏某(副局级),在与私营企业香港某集团董事长刘某合作的业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刘未采取任何监督措施,就让他代表本公司与往来单位签订合同并负责收款。刘在l995年9月至1996年4月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先后36次将所收贷款人民币15180.72万元转移后携款潜逃,至今去向不明,该科技公司仅此一项业务就损失1.5亿元的巨额资金,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受重创。乱投资、乱担保、乱借款,盲目决策,在国有资产流失中的数目惊人。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将国有的资金、设备、生产资料暗地转移到其个人或亲属所开办的企业,截留利润,转嫁亏损,国有资产的性质正发生着悄然的变化。近三年来,武汉市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国有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73亿元,而这些仅仅是大量流失的国企财产中的一部分。
二、国企领域职务犯罪的原因探讨
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发案率高,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究其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经济转型过程中意识形态所遭受的巨大冲击
自199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分配处于相对不平衡的状态,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普遍偏低。然而国企工作人员又是大量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处于市场经体制的最前沿,“等价交换”、“按劳取酬”这些严格意义的经济概念被运用到了思想领域,使一些国企工作人员在心理上走入误区。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二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拥有实权的企业领导干部,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思想上逐渐放松了警惕,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三是按“劳”取“阶”的交易心理。一些企业的工作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我帮他的忙,他应感谢我”,这种图报心理作用下,一朝权在手,未办事先谈酬劳,谈妥酬劳再办事,在他们眼里,权利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谓“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国企工作人员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的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功劳也有苦劳,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这也就是常说的“59岁现象”。五是小节无害的放纵心理。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工作人员认为自己在企业工作,比较辛苦,平时捞点“油水”也不为过,因此,不注意小节,长此以往,进而滑入犯罪的泥潭。六是机不可失的赌徒心理。这些人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腐朽思想,趁着自己管钱管物之时,想方设法为捞到好处、谋利益,把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以置之脑后。七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某些人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有风险,被查到就要受到党纪国法处理,但一般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可以拒不认账,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八是藐视法制抗拒心理。有的国企犯罪人员坦白承认:明知“伸手必被捉”,之所以还顶风作案,是因为自以为手段隐蔽,查不出来,即使查出来,好处已得,于是,无所顾忌,胆大妄为。
2、管理体制上的缺陷和漏洞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展了对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不可避免地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加之国家对企业的放权让利,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又没有跟上,为某些国企工作人员犯罪提供了的土壤。第一,在企业的经营决策上,缺乏科学决策机制,群体监督不力,导致厂长、经理独揽大权,一个人说了算。第二,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表现为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人对财务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甚至会计、出纳一人兼任,企业资金处于无人监控的状态。第三,在干部选拔和任用制度上,缺乏具体可行的规定。实践中往往是干部能上不能下、能升不能降,并且不能真正把住用人关,对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缺乏有效的考察和监督,重才轻德和任人唯亲的现象时有发生。
3、法律规定的不足
由于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对法律制度的一向淡薄和忽视,导致我国法律研究滞后,立法技术不高的现实状况。法律体系在一定程度表现为不足和不协调,特别是一些行政、经济法律法规,尚处于刚刚起步时期,许多条文直接搬用了国外的相关立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运行状态反映不够,还不能完全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存在不少漏洞和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有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国企领域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尚未出台,对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缺乏一个可行性的操作规定。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虽对国有资产流失罪有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已明显不适应形势。关于企业财务管理方面,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难以运用。
此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国家对高素质的企业管理人员培养不够,企业领导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和主人翁的责任感,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之其他职务主体的消极示范作用,以及对国企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等等,这些都是诱发国企领域犯罪的原因。
三、国企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思想文化教育,提高国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犯罪行为是由犯罪主体来实施的,要预防犯罪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在于行为主体的本身。要保障国企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素质,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防止职务主体的蜕变。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企业的发展一度失去了正确的导向。许多国企工作人员及至领导干部,思想发生蜕变,经不起经济物质利益的诱惑,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针对上述状况,中央多次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务人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德。要在国有企业广泛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大力倡导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全面提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只有思想上去了,认识到位了,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的发生。二是加强对高素质管理人员的选拔培养,锻造一批一流的企业家。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三是加强企业价值观、企业理念教育,把企业精神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全面提升企业工作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职业自豪感。只有当企业职工真正以企业为家,以企业的兴荣为已任时,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建设之中,从而使经济犯罪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完善企业管理体制,实行现代企业制度
国企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管理体制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现在许多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谁都可以逃脱罪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相关监督机制,已成为遏制国企领域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引进国外优秀民企业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制定一整套完备的企业运行机制,明确股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财务审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取责权限。二是加强监督,严格管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在企业管理中的内控作用。实行企业重大决策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完善包括厂长(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内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监督中的作用。三是完善用人机制,严把进人关。在任用人员时,克服“任人唯亲,重才轻德”的做法,要充分考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干部选拔方面,改变个别领导说了算的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集体决定相结合。要制定相应的人事任免制度及配套的实施办法,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坚决杜绝特殊化。四是实行重点岗位、易发犯罪部位或环节的干部轮制度,加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
(三)完善有关立法
完备的法律制及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明显滞后已成为一个无须争议的事实,立法迫在眉睫。应尽早完善我国的行政经济立法,对企业运行进行规范。此外,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还应尽早出台《国有资产管理法》、《企业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一是严格执法,加大对国企领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在当前职务犯罪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更应该对犯罪分子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一经查处,绝不姑息,坚决防止职务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是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开展个案预防,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案件多发、易发的行业或系统中,开展行业和系统预防,帮助这些行业或系统进行整改,达到“办一案,防一片”的目的,扩大预防工作的覆盖面。
三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筑坝防腐。依靠党委领导,动员全社会和国有企业共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和法制教育,逐步在企业中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能够形成自我约束的预防机制,以达到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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