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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谋略思想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

时间:2004-08-17  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作者:刘晓山
 

 

孙子云:“上兵伐谋”。

三国时期,寄居于夏口的刘备政治上联合东吴凭籍庞统诈献“连环计”等军事谋略,在赤壁战场上火烧曹操的二十四万大军,战胜了数十倍于己的来犯之敌,成为古往今来,正确实施政治、军事谋略获取战争胜利的典范。历史告诉我们在斗争双方客观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参战人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运用谋略,能够在斗争中起到事半功倍、点石成金的作用。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呈现出智能化、技术化等趋向,罪犯利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复杂情况,凭借着一定的职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它条件作案,发觉不易,深查定性难。另外,案犯反侦查意识增强,案外环境复杂,取证难度大大增加。面对这些困难,如何在严格执行《刑诉法》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反贪侦查中侦查手段运用的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条件,再创反贪业绩,已是摆在我们面前有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不断挖掘侦查人员自身的潜力,在侦查工作中正确实施谋略这一软件是提高反侦查工作效率,有力制服犯罪的重要途径。

谋略,是计谋与策略的总称。指社会领域对峙双方的斗争中,预见、设计、谋划的以诡诈制胜的计策;以及在某一社会领域的斗争中,根据形势发展的趋势、特点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采用的方式、方法。谋略活动的构成主要包括施谋主体、施谋目的、施谋焦点,谋略的内容和形势等要素。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长于思辨、善于筹谋的智慧民族,千百年来,留传下来大量有关谋略的著作、史料,如:《孙子兵法》、《三十六计》、《六韬》、《三略》、〈智囊》等,这些著作中论述的谋略思想及其总结的计谋方法为后人运用谋略提供了宝贵经验。下面笔者将结合反贪工作实际,就将古代谋略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侦查工作实践这一课题进行探讨。

一、初查工作中的谋略运用

初查的首要工作是选择初查对象。选择初查对象实际上就对线索的筛选工作,成功开展此项工作能够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初查工作从一开始就陷入难以拨足的泥潭。《孙子兵法·势篇》中谈到“古之所谓善者,胜于易胜者也……不忒者,其所措必胜,胜己败者也。”意即:“善于打仗的人,总是战胜容易取胜的敌人,其所以不会有败迹,是由于他们的作战措施建立在必胜的基础上,是战胜那些业已处于失败地位的敌人。”这段论述启示我们,要尽可能地选择那些在政治、社会基础上处于动摇状态的人作为我们的初查对象,并以此作为切入口,获取初查工作全面胜利。

初查工作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在举报件中反映出的众多问题中选择胜算较高的方面作为突破口,并在初查过程中,结合调查情况,不断修正工作方向。《孙子兵法·虚实篇》论述道:“兵之形,避实击虚。”讲的就是选择打击方向,要尽可能找到对方的簿弱环节作为主攻点,一蹦而就,尽快打开缺口这一斗争策略。《虚实篇》中还谈到“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意思是:要根据敌情的变化而变化己方的策略。《三十六计》有要“顺手牵羊”之计,其涵义是:“微小的利益也必须获得,变对方小的疏忽,为我方小的胜利。”这一谋略思想启示我们在初查工作展开后,遇到僵局时,要及时改变调查方向,捕捉对方小的疏忽,尽可能多地获得初查成果。如检察机关在对某银行学校负责人吴某某涉嫌在校址搬迁中收受贿赂的线索初查中,由于举报内容多采自道听途说,再加上举报人多方举报,该校上级主管部门也进行过调查,致使被举报人对我们的初查有充分思想准备,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对答如流。面对此情,我们意识到要想从举报中反映的受贿问题中获得突破已不现实,但其谈话中不经意提及的在购置新校址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中,为学校利益,隐瞒交易金额八百余万元的陈述引起了我们的警觉。经过快速核查,证实该校在购置新校址过程中,通过被举报人“一心为公”的辩解,顺势而动,侦破了一起特大单位偷税案。

二、立案后侦查中的谋略运用

1、谋略思想在审讯中运用

审讯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查讯问,审讯工作的核心是根据案情特点、掌握的证据情况和审讯对象的心理状态与心理活动规律,对被告人有效地施加心理影响,促使其如实陈述。古代军事家主张:“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孙子兵法·势篇》中论述:“是故善战者,其势险,其节短。”意即:“善于作战的人,他们造成的态势险峻逼人,他进攻的节奏短促有力。”这些谋略思想启示我们在审讯之初要有强大逼人的声势,给审讯对象造成心理压力。《孙子兵法·虚实篇》中又述:”出其所不趋,趋其所不意。”即:“出击敌人无法施救的地方,奔袭敌人未曾预料之处。”此论述要求我们在给审讯对象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之下,要充分听取其辨解,观察其虚实,并选择其心理上没有准备的环节,进行短促有力的讯问,出其不意,获取真实供述。如检察机关在对市交管局副局长谷某某的初次审讯中,由于谷系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为人老练沉着,加上反贪局对其初查工作长达二个月,因此检察机关调查工作的主要方面他均有所察觉。针对这些情况,审讯人员先就“陈旧”问题向其提问,致使其疲予辩解。面对反复不变的讯问内容,谷的神经渐渐松驰下来。此时,审讯人员将在谷到检察院之后,通过外围调查获取的其收受请托人影碟机的问题抛出,突然发问并使审讯气氛骤然紧张起来,几欲入睡的谷猝不及防,慌乱答道:“那是他(指送物人)为了安慰我近来的不好情绪才给我的。”实际上承认了收受影碟机这一事实,使整审讯工作打开了缺口。

审讯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要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变换审讯节奏,做到刚柔相济,紧缓有度,尽可能避免出现对象的心理对抗,形成审讯僵局。

古代智谋典籍《鬼谷子》中有:“未见形,圆以道之。”之语。意即:“在敌对双方交谈中,当对方形迹未显,或对对方缺乏了解时,不妨采用圆通、灵活之术,使其渐去戒心脱去外壳。九四年,检察机关接到武商监察部门的举报反映该公司证券部、机构交易操盘员杨某挪用本单位资金5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我们接触杨某后,他很快就交代了5万元问题,随后即沉默不语。面对此情,我们没有穷追不舍,而是与他海阔天空地聊了起来。向他咨询股市常识,交流对个人生活、学习等方面的看法……这些看似与案件无关的交谈使神经紧绷的杨逐渐松驰下来同审讯员侃侃而谈。当审讯员问及他的恋爱状况时,杨答道:“去年十月份就吹了!”审讯员又问:“为什么吹了呢?”杨答:”我这个人已经完了,不想再害别人!”这一系列不经意的交谈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杨某挪用公款5万元的时间是九四年四月,而九三年十月份前后,杨某还是受到单位领导器重,频繁地为单位进行股票交易的时候。一个人处于春风得意之时,怎么会作出如此绝望之举呢?这些从生活常理中悟出的矛盾,使我们意识到杨某还有更重要的问题尚未暴露。在此后的工作中,根据上述判断,结合搜查、查帐等工作,我们果然又获取了杨某在九三年下半年挪用公款三百余万尼的罪证迫使他作了如实交代。侦破了这件震惊武汉证争界的特大挪用公款案件。

2、谋略思想在搜查工作中的运用

近年来,由于初查工作战线拉长,有的工作对象在立案前已被纪委进行长时间的“双规”,致使立案后的搜查工作难以做到“把握时机,以快制胜”。搜查逐渐成为一种程序性的工作及进行法制宣传的手段,而其在侦查工作中的应有的功能却难以得到实现。如何改变这一局面,用好、用活《刑诉法》赋予我们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这项职权,确实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进一步理顺反贪工作机制外,更重要的在于我们应把搜查工作与讯问犯罪赚疑人、询问证人及在初查工作所获的情报、信息相结合,正确运用谋略,变过去的“单一”的搜查,为多项侦查活动相结合的“复合化”的搜查,使整个前期调查工作成果均能在搜查中得到体现,并使此项工作反过来巩固前期工作成果,为案件的深入调查打开通道。

《三十六计》第十三计“打草惊蛇”其涵义是:“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意即:“有可疑的情况就要侦查确实,情况完全掌握了再行动;反复侦查是发现暗藏敌人的重要手段。此计运用搜查,就是要在公开的搜查工作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其它人员的暗中控制,通过反复的公开活动,观察上述人员的动态,以求获取隐匿脏物、罪证的实情。九七年,检察机关在办理南湖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宁某某的案件中,在审讯获得初步突破的情况下,决定对其住宅予以搜查。此次搜查,是宁某已在检察院接受长时间的调查的情况下展开的。我们在对宁宅的搜查之初,除了找到少量日常首饰之类的物品外,几乎是一无所获。显然,宁的家属已抢在我们行动之前,隐匿或转移了财产。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一方面对宁家的人员结构进行调查,了解到宁与其老伴带着一个三岁小外孙生活,家中还有一个农村来的小保姆是宁家的远房亲戚。基于这一情况,我们判断:由于小孩牵挂宁妻转移隐匿赃物不会放在很远的地方。另一方面,我们加强了对宁妻及小保姆的暗中控制,发现历经风雨的宁妻镇定自若,稳坐在客厅的沙发上一语不发,而小保姆却显得焦灼不安。我们把从小保姆房中搜出的一条近三十克的纯金项链拿到她面前,询问来源,她无言以对。一个刚到大城市不久的农村女孩哪里会有如此昂贵的首饰,是宁妻送给她的,还是委托她隐藏的?种种疑点让我们清晰地感到宁妻隐匿转移赃物,这个小保姆应该知情!针对现场情况,我们一方面留下少量人员继续搜查;同时与审讯宁某某的人员及时联系,获取宁家应有的财产数额,并突然决定将小保姆带回检察院进行调查。由于事前分析准确,对小保姆的调查,很快获得突破,她交代了当天下午,受宁妻指使将数张总计四十余万元的存单、存折藏匿于厨房壁柜与墙壁之间的缝隙中,将6万元现金藏于客厅沙发下。在现场搜查的侦查员获知此信息后,顺利起获了上述财产。其中藏在沙发底下的用牛皮纸袋装的6万元现金,就是十余天前一供货单位送给宁某某的贿赂原物。此次成功搜查,为从证据上全面认定宁某某的罪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谋略思想在制服反侦查行为、获取再生证据工作中的运用。

再生证据具有反证性及可促性的特征。所谓反证性,指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反证原生证据的特性;再生证据的可促成性,指侦查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根据侦查案件的需要,通过运用一定的侦查谋略和手段来促成某些再生证据的形成。

《三十六计》第十六计“欲擒故纵”,涵义是:“要想瓦解制服敌人,先要暂时放纵他。”此计可运用于制服反侦查行为的斗争。即在反侦查行为萌芽阶段不急于将其暴露,使其行为具体实施或急度膨胀之时,再适时收网。以获取再生证据,并最终制服此行为。

《三十六计》第八计“暗渡陈仓”,涵义是:“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意即:“采取佯动,利用敌方已有主见固守的时机,向另一方进行行动。”此计在侦查中可运用于巧妙应对犯罪嫌疑人及亲属进行的说情、吃请等反侦查活动,并将这些办案组力;转化为使案件深入调查的动力,从中获取新的线索和侦查机遇。

九四年,检察机关在查办江汉建筑涂料厂厂长王某某贪污一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与王有共同贪污行为的该厂会计张某某、出纳赵某某,因犯罪笔数少,金额较少,未予立案。在调查中,年近五旬的会计张某多次向办案人表示要感谢对她的网开一面,谈话中闪烁其辞,似有难言之隐……针对这一动向,办案人经请示领导后,一方面与张某某继续周璇表示愿意接受她的“感谢”,并继续对其宽大,将其稳住;另一方面办案同志加强对张某某的个人问题的深入查、访,在湘西一化工厂获取了张某某在为该厂采购原料业务中,以次充好,出具假发票报帐,侵吞巨额公款的犯罪证据,并迅速突破了对象的口供,破获了这起隐藏更深、数额更大的贪污案。

三、反贪工作中,谋略运用的几个基本问题

1、依法办案,确保运用谋略开展侦查工作的正确方向。

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使检察职能的重要手段。实施侦查谋略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避免谋略运用的任意性,进行法外侦查。侦查人员应以案件事实为依据,在掌握受谋者心理规律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设计、实施办案谋略。只有坚持依法办案,才能确保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使反腐败斗争能健康、深入地开展。

2、运用谋略思想,建立灵活机动的侦查工作机制。

《孙子兵法·虚实篇》表述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意思是:“用兵打仗,无固定刻板的态势,似流水一样并无一成不变的形态。”此论述启示我们要“因势用谋”,力求在动态中立谋用策,以动态观念看待敌情,敌变我变,在常见不疑的细微现象中觉察对方的变化、动向并随机应变,注意发现和捕捉稍纵即逝的侦查战机。要做到“兵贵神速,当机立断”除了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高超的施谋技巧,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组织严密、灵活机动、能够针对瞬息万变的敌情而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的侦查工作机制。这种机制,既要能及时贯彻上级领导的指挥意图,又能使每一个办案单位、班、组,在工作中灵活机动并具有较强的单兵作战能力。

3、加强信息,情报收集及保密工作,提高运用谋略的成功机率。

《孙子兵法·谋攻篇》论述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意即:“即了解敌人,又了解自己,百战都不会有失败的危险。”《谋攻篇》中又述:“上下同欲者胜。”意思是:“全军上下意愿一致的,能够胜利。”《揭子兵法·上卷·秘》中论述:“谋成于秘,败于泄,三军之事,莫重于秘。”上述论述告诉我们,运用谋略应以“隐蔽自己,暴露敌人”为原则。一方面要加强对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吃透案情,分析不同类型犯罪行为的特点,及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提高侦查人员预见敌情的能力;另一方面,还要确保侦查队伍内部的团结,提高侦查人员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建立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在侦查机构内形成浓厚的保密氛围,真正做到“隐己露彼”,为提高侦查工作中运用谋略的成功机率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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