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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诉引导侦查

时间:2004-09-17  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作者:邬建强
 

 

公诉引导侦查有许多议论,总觉得有些不中的和不尽兴,因而也参与鼓噪几句。

公诉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前指导或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诉讼证据,以利于法庭审理案件,保障检控成功的诉讼活动。在现行的侦、控、审诉讼构造中,积极探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作途径,对提高侦控成功率,缩短办案周期,及时惩处犯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用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最大的司法效益,既符合当前实际的需要,也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一、公诉引导侦查的现实意义

公诉引导侦查,就是讲求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由于法定职责不同,总是在大原则上讲配合,以致"张力"有余,"合力"不足,由于历史习惯使然,致使刑诉法修改实施多年来,这种情况没有根本的改变。公诉引导侦查正是针对时弊,从案件证据的收集上加强侦、诉协作,保证检控成功,及时惩处犯罪。第一 、公诉引导侦查符合刑事诉讼任务的要求,是由刑事诉讼的任务、目的决定的。一是任务的相同性,促使公安、检察机关必须着力于配合。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共同担负着这一任务,只是由于各自的职责不同,处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公安机关以发现、收集、固定证据为主,检察机关以审查、鉴别、运用证据为主,查明案件事实,就是要查明犯罪的动机、手段、过程、后果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所有这些,都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来展现。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定罪的关键。正确适用法律是为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起公诉,以利法庭适度量刑。二是侦查权与公诉权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追诉犯罪。侦查权的行使,从查清犯罪事实和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为追诉犯罪提供事实依据。而公诉权的行使,是从指控犯罪、追诉犯罪的角度,运用证据,促使追诉犯罪的实施,保证检控成功。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必须在诉讼证据的收集上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公诉引导侦查正是公安、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切入点。第二、公诉引导侦查符合现代诉讼构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庭审方式的改革,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愈显突出,公安、检察机关则成为事实上的控方.对犯罪指控的成败将由公安、检察机关共同承担,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都决定着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的成效.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和公诉虽处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但具有不可分离性。侦查工作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能否保障检察机关的公诉成功。公诉成功亦是对侦查工作的检验。同时,公诉如果离开侦查工作的协助与支持,就会变成“无源之水”。因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均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基础,只有通过双方相互依存并经常性地发生影响,形成合力,才能使整个司法体制充满活力。第三、公诉引导侦查的现实可能性。公诉引导侦查虽是检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但亦并非没有过尝试。在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的10多年间,法律虽未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如何加强配合上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有一断时期为了适应“从重从快”严打方针的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特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提前介入,指派检察人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提前阅卷了解案情,补充、完善诉讼证据。这一方式的根本目的,就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完善诉讼证据,保证"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可以说就是今天所提的公诉引导侦查的雏形,只是内容、形式尚不规范。因此,提前介入无论从范围、方式上看均狭窄和单一,不能适应当前诉讼的需要,必须更新观念,探索新的配合方式。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窘境

公诉引导侦查就是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引导具有超前性和主动性。但现实公安、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对案件的要求不同,又使公诉引导侦查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公诉引导侦查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具体表现在:第一、工作标准不一致。公安基层办案单位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为终极目标。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基层办案单位的目标考核,没有以所办理的案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为考核目标,而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多寡作为考核标准。这样就造成基层办案单位所办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就万事大吉,不愿再为下一环节要求补充的证据进行收集,更不关心案件是否能诉、能判,这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诉讼观念,使侦查的合力没有有效发挥,极易使有的案件的诉讼证据毁损、灭失。第二、预审流于形式,未尽继续和扩大侦查之责。预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担负案件提捕后的继续侦查,以补充、完善诉讼证据,使案件的证据由有证据证明的标准达到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重破案轻预审,由于预审投入人员少,办案时间紧等诸多原因,预审工作难于实现继续和扩大侦查之责,草草预审后便移送起诉,极有可能使大案办成小案,多罪办成一罪,甚至出现犯罪嫌疑人日后翻供,使“证据链条”断裂,形成证据不足而不能追究其行事责任。加之,公诉部门除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把握证据外,对大量的案件均是被动接收,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只能以退查的方式 引导侦查取证,完善诉讼证据。退查案件增多,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又延长了办案周期。有些案件则由于时过境迁,退查也不可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第三、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职能不同,使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不便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追求的是批捕数,检察机关批捕部门注重的是批捕案件的证据标准。要知道有证据证明的批捕标准与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在质量上是有区别的。公诉部门与批捕部门介入公安机关疑难、复杂案件的取证引导的时机不同,各办案部门所关心的问题不同以及各自的要求和标准不同。而对这样的问题,公诉部门实难以解决。这样的公诉引导侦查犹如隔靴挠痒,没有实质意义,引导取证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三、公诉引导侦查的思考

公诉引导侦查就是强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使公诉引导侦查的主动性,有效性得到真正的发挥。第一、侦查工作要围绕审判的需要进行改革。行事诉讼法修改后,不少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将预审部门撤消,预审工作和侦查工作合二为一。这项改革的设想,一是给办案单位更多的办案时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的预审不得超过二个月。由于预审部门的存在,公安基层办案单位要提前将案件移交预审部门,办案时间紧。实行侦、审合一,公安机关基层办案单位可以合理利用从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到移送起诉这三个月的时间。二是保证了侦查工作的连续、有效、扩展、深入,保证了诉讼证据的收集和完善一气呵成,也加强了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但是,这些初衷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这些年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质量不高,主要是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分析主要的原因,一是以侦查代替预审。侦审合一加剧了重破案轻预审的倾向。预审虽然是侦查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它的作用和要求以及工作方法与其他侦查工作相比具有特殊性。这好比,其它侦查工作是“对产品进行初加工”,而预审工作是“对产品进行细加工”。试想没有经过细加工的产品肯定不会有好的产品。二是侦查人员的素质还达不到既会侦查又精通预审的程度。预审工作的专业性很强,它不仅起到制服犯罪、弄清事实、完善証据等方面的作用,还为审查起诉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可以说预审员是公诉人的助手。种种情况表明,将侦查与预审分开对行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案件质量是有利的。第二、检察机关捕诉合一,使公诉引导侦查向前延伸。检察机关批捕、起诉虽是两个不同的部门,各自的职能不同,但都是担负监督职责,以审查、鉴别证据为共同点。捕诉合一后,可使刑检部门的办案力量得到合理调配,减少重阅卷,缩短办案周期,使滞后的公诉引导侦查向前延伸到审查批捕的阶段。此时,公诉引导侦查有两种情形:一是对重、特大案件实行提前介入重点引导侦查取证;二是对一般案件实行一般引导。如果犯罪嫌疑人够逮捕条件被批捕后,案件还需完善部份证据的,可适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由于捕诉合一后办理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同一人,可以保证公诉引导侦查的有效性,对证据要求的一致性,从而减少退查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可能有人会担心实行捕诉合一后,是否会以起诉标准去把握批捕案件?能否保证案件质量?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批捕时虽是把握证据证明的标准,但就单一的犯罪事实、证据亦要求查证属实。对起诉标准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只是量上的不同,批捕案件并不要求对数罪、数行为均逐一查证属实。这就给公诉引导侦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同时,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在内部制定相应的制约机制,加之公安机关亦可启动复议,复核程序实行相互制约,这一顾虑完全可以解除。至于案件质量问题,实行捕诉合一后,承办人审查批捕案件时,就必须吃透案情,把握住证据,充分估计到法院最低限地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从而也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证据意识,确保能捕能诉。标准的把握与案件质量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只要内部制约机制设定适当,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是可以有效克服和解决的。公诉引导侦查是检察体制改革的趋势,不失为既保证案件质量,又合理利用了资源的好举措。

四、突破公诉引导侦查的瓶颈

要解决好公诉引导侦查的问题,必须树立新的诉讼观念,改革现有的体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办案方法。

第一、公诉引导侦查应当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一种制度。检察官指导警察收集证据,在许多法制国家已经形成一种制度。这种制度适应了控辨双方在法庭上互摆証据,充分论理,法官居中判案的审判形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共同承担着揭露犯罪、打击犯罪的任务,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侦查和公诉密切配合。而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只是规定了侦查和公诉各自的职责、任务,对于相互间的配合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办法,对于公诉引导侦查更没有明确的条款,各地的作法五花八门,有的要么公安和检察只有文来文往,有的要么公诉人承担起了预审的职责。这些需要在法律上加以完善。1、公诉引导侦查是由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是否提起公诉等,这些活动就包含着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只不过“引导”比较“监督”具有主动性和超前性。2、公诉引导侦查是由检察机关的任务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同时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揭露和证实犯罪,有针对性地讯问被告人,要向法庭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要和被告人、辩护人展开讲事实、摆证据,据理论证和反驳等活动。法庭上的胜诉其基础就是主要依靠侦查阶段所获取的事实和证据。需要什么样的事实和证据?只有公诉人最有发言权。3、公诉人的素质完全可以引导侦查工作。现代公诉人都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许多人经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在检察机关内部经过竟争上岗或挑选,在审查起诉岗位上工作多年,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第二、明确公诉引导侦查的内容和工作方法。公诉引导侦查的内容应该限于检察官指导侦察员查明犯罪事实和搜集相关証据上,而不是包括整个侦查活动。我们知道,刑事侦查要经过多种工序,采用各种侦查手段,运用多领域的科学技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等方面,要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这些都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检察官就是要求侦察员在这些活动中,围绕着事实,发现和搜集证据。所谓引导,就是运用检察官掌握刑法知识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法庭审判上的需要,强调或提醒侦查人员,注意发现和搜集容易被忽视的或容易消失的或容易引起争议的这些事实和证据。不仅要搜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要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使案件在侦查初期,(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就不至于走进事实和证据的歧途。

公诉引导侦查的工作方法是需要研究和逐步完善的。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前,只能做些初级工作。作为开发区检察院,我们有些设想和打算。1、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合二为一,设立以公诉为主的刑事检察部门,统称“公诉科”。一方面保证了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统一、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另一方面突出了以公诉为主体,其它一切侦查和办案都要围绕着在法庭上指控和证实犯罪进行工作。2、要求公安机关设立预审部门,以保证侦查案件的质量。3、为了能对侦查工作进行及时的引导,要求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个别重大案件勘察发案现场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公诉科视案情可以派检查员深入侦查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现场指导。4、对侦查中的一些复杂案件或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使用、以及在定性和处理上拿不准的案件,可以组织检察委员会委员或聘请专家进行分析研究。5、可以组织侦查人员,对某类案件或某一些容易出问题的案件,听有经验的检察员讲课,以提高侦查能力。6、经常交流经验,分析公诉引导侦查的效果和问题,提高侦查和检察工作的水平,使双方配合更加默契。

总之,公诉引导侦查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趋势,需要总结经验、大声呼吁、尽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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