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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06-07-27  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   作者:邬建强 罗永鑫

 

 

 

我院于2004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人员编制为35人,到目前为止,全院仅有18名干警。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和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我院将下设的七个科室进行合并,即反贪局、渎检科合设在反贪局,同时负责犯罪预防工作;公诉科、侦监科、民行科合设在公诉科;办公室(政治部)、控申科合设在办公室,同时兼负政工、调研、后勤、装备工作。建院两年以来,我院一直面临人员紧张、工作任务繁重、压力大的状况,一个科室要对应上级几个处室,每一名检察干警要同时兼负多项工作。各部门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全院干警经常加班加点。2005年下半年,武汉市正式将江夏13个村划归开发区托管,面积由原有的30平方公里猛增至80平方公里。随着光谷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发区面积在近期内还将扩大到130平方公里。东湖开发区管辖范围的扩大,导致我院各类刑事案件量和综合治理任务进一步加重。为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服务于东湖开发区经济建设,我院积极探索解决途径。今年3月,在武汉市检察院及武汉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及支持下,我院开始试行在检察机关聘用辅助人员。

一、实行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的动因

1、能够应对检察人员人力的不足。就我院反贪部门而言,目前只有6名工作人员。突破案件时,常常需要同时调查询问、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证人。3对班子无法适应反贪工作兵团作战、快速反应的要求。遇到连续加班加点,工作更无法展开。刑检部门对口五个公安分局,嫌疑人分别关押在武汉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仅提审嫌疑人,来回路途最远的达到了90多公里。在目前正式编制人员无法到位的情况下,聘用相关辅助人员无疑能缓解我院工作压力。

2、改变人员结构,使人员配置更为合理。我院18名干警中现有检察员11名,书记员7名。其中2名书记员在非办案部门。书记员数量少于检察员,检察员、书记员比例失调。有的是两名检察员搭配班子,导致检察员资源浪费。招收聘用制人员从事书记员工作,将使我院人员结构更为合理。

3、是适应开发区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最高检察院、省检察院及市检察院对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信息化建设不再仅满足于会使用电脑打字。检察专线网络建设、硬件配置、软件使用、检察干警计算机培训等需要熟练掌握计算机专门技术的人员。而目前我院干警除一名为财会专业以外,其余全部为法律专业,不能适应上级检察院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对检察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对外聘用专门的计算机人才从事信息化建设成为必要。

4、是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的一个有效途径。国家对公务员的录用规定了十分严格的程序,加之当前政法院校学生普遍面临就业困难的问题,公务员考试成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受编制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进人难度很大,较大数量扩编扩招基本不可能。合同制则解决了这一瓶颈问题,在人事上相应灵活。加之我院处于武汉高校密集地,可以较为方便地吸收录用高校优秀大学毕业生,也为一时没有通过公务员考试的政法院校的学生提供了运用法律专业的良好就业之地。

5、能带动检察机关干警自身素质的提高。聘用制人员刚刚从学校毕业,具有年龄轻,理解力、吸收能力强,法律理论功底扎实等特点,他们中的大多数经检察员指点后,能较快适应各项检察工作。检察员在对聘用制人员的“传、帮、带”过程中,同时能够学习和吸取聘用制人员的长处,增强检察干警的危机意识和爱岗敬业精神,促进检察干警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试行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的初步实践

1、积极争取上级检察院及管委会的支持。

检察机关的聘用人员,不仅从事检察机关内部事务性工作,而且还承担调查、讯问、记录、保管和整理案卷、在检察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多项辅助性工作。为此我们请示武汉市检察院,争取市院的支持。市院领导了解情况后,同意在我院聘用部分速录员和相关辅助人员,并决定将我院作为探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一个试点单位。同时,我院领导多次向管委会分管领导反映人员状况问题,并与开发区工委、财政局、组织部等多家单位协商。经过努力,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我院8名聘用人员名额,并从财政上对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给予保障。

2、对聘用制人员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为了将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工作可持续进行,疏通人才进出渠道,保证聘用工作及聘用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我院在实行检察辅助人员聘用之前,先期研究制定了《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关于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招聘速录员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两个文件。《管理办法》明确聘用的实施部门、程序、管理形式和聘用关系解除、终止、续聘事由。经我院选拔的聘用人员所有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光谷人才服务中心代管。各类保险金如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金也由光谷人才服务中心代为交纳。《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聘用人员的福利待遇,根据其学历、工龄和在检察院的服务年限等确定相应的标准,实行统一的工资、综合津补贴、福利、年终奖和年增工资制度。《实施方案》以《管理办法》为基础,对招录工作进行了细化。

3、严格录用程序,选拔优秀人才。

今年4月中下旬,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我们正式向社会公开招录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的检察辅助人员。3名速录员名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5名应届毕业生参加了竞争。我院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试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经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法律理论知识考试、听写记录等程序,按面试成绩占30%,法律理论成绩占40%,听写记录占30%,确定应聘人员最后成绩的方法,择优选择了三名候选人。这三名学生,不仅法律理论知识较为过硬、书写记录流畅清晰,而且有的还具有计算机二级证书、会计学学士学位。

4、实行检察辅助人员上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让检察聘用人员掌握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树立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观念和严格公正执法意识,明确检察工作纪律及办案要求,熟悉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规程,尽快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我院对招聘入院的八名检察辅助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分为六个部分,一是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及作用;二是检察人员政治思想方面要求;三是执法办案纪律;四是检察人员处分方面的规定;五是制作笔录及司法文书;六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实务。培训采取听专题讲课、组织学习、讨论、写学习心得等多种形式,达到了较好的培训效果。

目前,这些聘用制人员分别工作在我院的各个部门。一个多月的工作表明,由于他们具备各自工作所必须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均能在各自岗位上完成自己的工作,受到院领导及干警的一致好评。

三、对试行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的几点设想

1、逐步增大聘用检察辅助人员数量。目前,我院聘用了8名检察辅助人员。从检察工作的长远发展来看,这还远远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全国检察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检察事务人员要占40%左右。为此,我院将进一步争取政策,将聘用制人员的数量逐步增加到占全院干警三分之一以上,以适应我院各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要求。

2、将聘用人员分配到各科室,与检察员组成办案班子。聘用制人员到位后,除了从事网络管理、财会人员以外,其余将全部充实到一线办案部门,直接参与办案。我院将对人员进行调整,实行一名检察员带一名速录员(聘用制人员)的结构模式。检察员负责案件的决策,带领速录员办理案件。速录员在检察员的指导下,从事记录、取证、整理案卷等辅助性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官和速录员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

3、疏通进出口渠道,做到人员的合理流动。聘用制人员是经双项选择、与我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为了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我院要求首期聘用合同期为二年。聘用人员在此期间可以利用工作之余进行在职学历、学位学习,也可报考参加我市检察系统招录的公务员考试,一旦录用我院将积极推荐。对于在我院服务满两年的聘用制人员,如果无解聘事由,而本人又愿意继续留在我院工作的,我院将每年与其续签聘用合同。如果本人在两年期满后想到其他单位发展的,我们也同意其选择,并积极为他们创造便利条件。

4、对聘用制人员实行严格教育。对招收进院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察职业纪律、职业道德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与检察干警共同参加院内各项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要求他们参与讨论,做好学习笔记。对违反工作和纪律规定的聘用制人员,及时做好批评教育和正确引导工作。同时在聘用人员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开展业务竞赛和评比,奖勤罚劣。

5、关爱人才,善待人才。将聘用制人员与正式检察干警同等看待,除了人事和工资关系以外,其他方面均与正式检察干警一样。对外地籍聘用制人员,我院为其提供住宿。遇到加班等情况时,给予聘用制人员相应的加班补贴。在保障福利的同时,我院将针对聘用人员所在不同岗位适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积极鼓励法律专业的聘用制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提高法律专业水平。

四、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面临的问题

我院开始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试行探索,到目前仅进行了几个月,这其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解决,主要表现在:

1、聘用制人员的检察纪律及责任要求

聘用检察辅助人员是对检察队伍的有益补充,不仅弥补了人员不足、专业受限等问题,而且极大的提高了办案、办事效率,将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聘用制人员毕竟不是检察机关的正式干警,与检察机关的权利义务较少,受检察纪律约束的程度也相应较轻。而聘用制人员所从事的检察工作,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又多涉及安全、保密事项,责任重大,纪律要求严格。如何使这些仅有合同制关系的聘用人员树立检察人员责任意识,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检察纪律规定和办案规程,严格公正执法、维护检察人员形象,将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聘用制人员的稳定及发展

我院聘用制人员起点较高,均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他们作为临时合同制人员,不占检察机关编制,没有职级晋升的机会。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进入检察官序列和参加检察官等级评定。他们要成为正式的检察人员,还得同社会上的其他人员一样,参加公务员的招考。聘用人员的未来发展成为应聘大学生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当他们在检察机关获得了有益的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后,就有可能离开检察机关。如何留住那些经过业务培训、能够熟练工作的优秀合同制检察人员,保证聘用制人员的相对稳定和聘用工作的持续发展,将有待于逐步探索和解决完善。

另外,聘用人员的身份确定也是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聘用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与检察机关的书记员相同,但他们还不是书记员,没有书记员的法律职称,他们协助检察员外出调查取证、提审等也将因身份问题影响在其在检察机关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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