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六中全会从9个方面,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全会还着重强调了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六大制度建设,提出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从宪法和法律地位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的工作主题。六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检察机关开展主题活动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也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公平与正义是主旋律,是人民向往和追求的目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结合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关于检察机关职责及检察官责任的立法,从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中体现出公平与正义。所谓客观公正原则,即检察官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的原则,客观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忠实于事实真相;公正就是不偏不倚,公平正义──公平意味着一种横向比较关系,指同样的情况得到同样的处理,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则表示一种纵向的因果关系,即每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通俗的讲,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而且报应程度与其行为及其后果相适应,既包括结果的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即主体为追求某种结果所采取的步骤、措施和方法符合社会主义伦理。
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承担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负有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公诉权明确了这一原则。
二是检察官依法调查和审查案件是客观公正的。检察官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而不是当事人的立场客观全面的调查案件事实。对于犯罪嫌疑人,即注意对其不利的事实,也注重调查对其有利的事实,充分应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充分保障人权,以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三是检察机关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抗诉权。对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将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一罪判数罪或者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时,其唯一的目的就是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倡导者实践者,其意志是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实现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充分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平与正义,自觉投身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呢?换言之,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呢?
一、正确处理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绝对领导的关系
《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借口独立行使检察权而脱离党的领导,必将导致“独立”转变为“孤立”,那是十分危险的。
(一)从党的性质看,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历史的选择。检察机关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的唯一选择。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领导司法机关执行和维护法律。我国的审判、检察机关都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对于党的领导地位,宪法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从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看,党的领导是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
我国检察制度的建设和检察工作的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建国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无数的艰难历程,特别是“文革”时期,由于党的领导被削弱,江青集团为了使自己的阴谋得逞,称“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同毛主席对抗。”经他们的推波助澜,全国掀起了“砸烂公检法”的浪潮,使公检法机关遭受严重破坏。1975年,四届一次全会修正通过的第二部《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使撤消检察机关的事实被国家根本法确认。历史的教训无数次证明,检察机关脱离和削弱了党的领导,就是失去自身存在和发展的组织保证。
(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力量源泉。
独立行使检察权与独立行使审判权具有程度上的区别。程度区别除了在西方的政治背景下,受到政治独立和技术独立这种区别的影响外,还因为检察权因其本身的行政性质,以及行政当局可能对检察机关有某种程度的合法影响,使其独立性受限。因此,检察机关的独立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而这种独立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法官的独立存在明显的程度区别。我国检察机关相对于执政党与权力机关是不独立的。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和自觉接受党领导下的人大的监督──管总的说就是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机关排除阻力、惩治腐败、实现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可靠保证,也是有效应用检察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不竭力量源泉。
二、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切实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全会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是一项全民参与的庞大工程。是我们党高瞻远瞩,沉着应对复杂多变的世界局势,实现中华民族振兴而勾勒出的划时代的宏伟蓝图。
作为捍卫法律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不能按照其赖以生存的党的要求发挥应有的职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存在即价值,一个政党、一个国家设立某些机关是基于“需要”。“需要”即能为其所用,为其服务。检察机关的存在,是因为我们的党、我们的国家乃至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来维护。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是永恒的。但是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区域检察机关的任务是在不断发生变化和各有侧重的,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状态,就是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有所为,有所不为。其法律监督的后果就是维护大局,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检察机关如果脱离党和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制工作大局,就可能失去存在的必要。因为从地位上看,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相比,检察机关仅仅是“法律监督”行业,是条条的和具体的,而党和国家的大局则是全面的和宏观的,检察机关所从事的工作或利益往往是局部的和片面的。如果我们检察机关在工作中看不到大局,只顾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不听劝阻,一意孤行,就会忽视检察机关的职能,违背党和人民的意志,就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工作失误、法律不健全和观念偏差等诸多特殊问题的存在,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自觉的服从和服务于大局,要把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
三、正确处理打击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
2002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达到207103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贾春旺检察长指出:在反腐败综合治理中,检察机关担负着重要职责。治标和治本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治标,严惩各种腐败行为,把腐败分子的猖獗活动抑制下去,才能为反腐败治本创造前提条件;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才能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2003年6月10日为《预防职务犯罪优秀检察建议精选》所作的序言)。2005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2003年至2005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人数分别为43490人、43757人、41447人(来自贾春旺检察长工作报告),由于检察机关加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效地控制了职务犯罪疯狂蔓延的势头,但仍然存在着居高不下态势。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我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它不仅严重的损坏我党的声誉,而且还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不仅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将一些很有能力的干部拉下马。2000年至2005年,查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达到26187人。职务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在党和人民深恶痛绝的同时,也无不令人惋惜。
随着我党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经验更加丰富,成效更加明显。但是打击并不是目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的目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使人不犯罪或少犯罪。通过职务犯罪预防,共建中华民族平等、富裕、和谐的家园,实现中华民族的政治、物质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宏伟目标。
打击职务犯罪是我党惩治腐败的一种手段,而预防职务犯罪才是真正的目的。检察机关要通过办案,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的特点,制定预防工作对策;选择典型或者重大的案件进行剖析,撰写预防工作报告;根据个案建立预防工作安全网络,适时开展事前、事中、事后预防工作;对于发案单位所出现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检察建议;通过对个案的总结,找出其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完善行业监督机制;帮助、指导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意见,建立回访制度;通过举办反腐倡廉专栏和利用新闻媒体报道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案件;根据有关单位的要求举办法制报告会;积极主动为发案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在相关行业中推广交流行之有效的预防经验等各种方法开展预防工作。
预防重在教育。要通过教育,净化人的灵魂。就是要使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愿为了区区个人私利去触犯刑律、去损害国家利益。实现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以打击为重点向以预防为重点的过渡。
四、正确处理法律监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系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钟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得到控制并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求是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中,要把自己置身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手段,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以保障人权为己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检察机关在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时,要通过正确履行检察职责,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放火、投毒、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震慑犯罪;通过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取缔非法收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通过预防职务犯罪,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措施,减少职务犯罪;通过诉讼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正确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初犯、偶犯、受胁迫犯罪和轻微犯罪等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在批捕、起诉环节,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为群众排忧解难,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和受理控告申诉,注意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强化刑法执行监督,加强劳改、劳教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并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共同参与,它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重大历史使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党的“刀把子”,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勾勒的和谐社会建设的“路径图”,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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